证券代码:600209      证券简称:罗顿发展        编号:临2018-003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l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二

l  涉案的金额:罗顿发展股份140772629

l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案件尚未审理,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本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一:海口建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建能地产”),法定代表人:昂健

原告二:海口罗顿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顿电子”),法定代表人:苏晓萌

被告一: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海岸集团”)

被告二: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顿发展”或“上市公司”)

被告三:李维

第三人:海南罗衡机电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衡机电”)

罗顿发展于2018117日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8)琼民初3号】及相关诉讼资料,为建能地产和罗顿电子因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提出起诉。

二、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确认被告黄金海岸集团其未依公司章程、依照法律规定,虚构减持上市公司罗顿发展的决议无效;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三,第三人总计归还被告一黄金海岸集团在上市公司的股份140,772,629股,持股比例为32.07%。其中:第三人归还被告一黄金海岸集团在上市公司持股的87,802,438股,持股比例20%

3、请求判令被告二、三、第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被告一黄金海岸集团注册资本12,000万元。199848日,两原告成为被告一黄金海岸集团的股东,分别持有被告一股权比例40%,20%

被告二上市公司于199934日设立。设立时,被告一黄金海岸集团出资7008.3453万元,持有上市公司股权44.59%,系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第三人设立于1996513日,注册资本2,000万。李维出资1,600万,持股占80%,系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被告二上市公司公告所示:自201252日始,被告一黄金海岸集团、被告三李维违反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虚构召开股东会、未经公司其他股东表决情形下,形成股东会决议,决定减持被告一黄金海岸集团对被告二上市公司的股份,截止于20121231日止,被告一黄金海岸集团共计减持120,762,700股,股权比例由32.07%缩减至仅占上市公司4.55%。此后,被告一黄金海岸集团再次进行了减持,直至20137月止,被告一不再持有被告二上市公司股份。

与此同时,被告三李维利用其系被告一黄金海岸集团、被告二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三人罗衡机电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一方面通过减持被告一黄金海岸集团在被告二上市公司的股权,另一方面,控制第三人罗衡机电增持对被告二上市公司的股权。截止至2012125日,罗衡机电增持上市公司股本87802,438股,占公司股本比例为20%。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进而达到实际控股上市公司,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的。

四、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不能判断对本公司的影响。公司将依法依规,在积极应诉的同时,通过反诉或另行起诉等方式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风险提示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8民初3号】

 

 

特此公告。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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