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9      证券简称:*ST罗顿        编号:临2018-050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l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二

l  涉案的金额: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40,772,629股股份

l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该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18523日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于2018517日出具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琼民初3号】,就海口建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能地产”)和海口罗顿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顿电子”)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建能地产、罗顿电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21,800元,由建能地产、罗顿电子共同负担。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117日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8)琼民初3号】及相关诉讼资料,建能地产和罗顿电子因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提起诉讼。201835日公司收到法院于2018228日出具的《传票》【案号(2018)琼民初3号】、《证据交换通知书》【(2018)琼民初3号】和《出庭通知书》,案件定于20183141430分在法院开庭审理。详见公司于2018118日和36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罗顿发展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03号)、《罗顿发展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4号)。

二、案件判决结果

法院于2018517日做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琼民初3号】,判决如下:

1、判决驳回原告建能地产、罗顿电子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1,721,800元,由建能地产、罗顿电子共同负担;

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该诉讼事项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该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琼民初3号】。

 

 

特此公告。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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