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规定,作为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了解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出售上海东洲罗顿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出售上海东洲罗顿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事项,有利于优化资产结构,盘活存量资产,增强资产流动性,有效回笼资金,增加公司营业外收入,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公司整体利益;
2、公司本次出售股权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出售股权的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