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9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高效运作,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

 

第三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依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如国家证券主管部门不时颁布、发布的规定或规则,对股东大会的职权,对股东大会履行职权的方式、方法、程序或内容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如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国家证券主管部门的规定相冲突,公司将根据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大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和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选举董事会、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五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章 股东大会召开

 

    第二十六条  除董事会特别指定地点外,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三十一条 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或提议股东邀请的嘉宾、记者等可出席股东大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

    第三十二条  大会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  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  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  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  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  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退场。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十四条  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以书面形式委托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过合法授权的代理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委托书应当加盖法人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三十六条  欲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按通知要求的日期和地点进行登记。

    1、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书、持股凭证;

    2、由非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法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委托书、持股凭证;

    3、个人股东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

    4、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持股凭证、有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

    5、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应向大会登记处出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向大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应包含上述内容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四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  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

(二)  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  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  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  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  授权委托书需公证没有公证的;

    (七)  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  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件,并在签到簿上签字。

第四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并不得对已经审议事项提出重新审议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四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五十条  除涉及商业秘密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一条  大会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如遇特殊情况时,也可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在宣布开会后,应当先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董事会或监事会换届选举及需要增补或更换董、监事前,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候选董事和候选监事名单。提名人应当向董事会、监事会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由董事会、监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案,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应当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独立董事的提名和聘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除采取累积投票选举董事、监事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五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五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

    第五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  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当经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任何人士提请股东大会注意正在审议的事项为关联交易时,如董事会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确认该等提请确实时,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应在审议该事项时立即退出会议或作出说明;如关联股东坚持不退出会议,而又不能立即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参与表决的许可,则股东大会不应对该审议事项进行表决,但需对其处理方式进行表决。  

上述特殊情况是指:

    1、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只有该关联股东;

    2、关联股东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提案被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

    3、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应宣布相关关联股东的名单,并对关联事项作简要介绍。之后说明关联股东是否参与表决。如关联股东参与表决,该关联股东应说明理由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情况。如关联股东回避而不参与表决,主持人应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股东持有或代理表决权股份的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之后进行审议并表决。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同意安排大会发言时间,在进行大会各议题报告、大会表决和公证、人证及其他议程时,不进行大会发言。股东或股东代表每次发言时间不得超过五分钟,且每名股东或股东代表在一次大会上的发言不得超过两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时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与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大会主持人批准者,可发言。

第六十二条  股东要求在大会上发言,应于会议召开前进行登记,由会议秘书处统一安排,主持人点名后按顺序发言。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第六十三条  在大会进行过程中,股东临时决定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时,应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方可提出问题或发言。

第六十四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股东代理人提出质询或建议应有股东的书面授权委托,未经股东授权,股东代理人提出的质询或建议,主持人可以拒绝讨论或说明。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和监事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

    (一)  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  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  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四)  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  其他重要事由。

拒绝回答股东质询应说明理由。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六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六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七十一条 因违反股东大会纪律的规定,在投票表决之前被主持人责令退场的股东和因中途退场等原因未填写表决票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七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七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八十一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大会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由主持人宣布散会。

 

第八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规定

 

第八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应按《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以及聘请的律师意见。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公司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的同时,应将聘请出席股东大会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公告。

    第八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或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九章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八十九条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遵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按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行使职权:

(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

(二)审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交易等事项之外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条董事会对前条授权事项进行决策时,应进行充分的商讨和论证,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意见,以保证决策事项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九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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