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9            证券简称:ST罗顿           公告编号:2019-048号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057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7/15

2019/7/16

2019/7/16

差异化分红送转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522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39,011,16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5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502,363.66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7/15

2019/7/16

2019/7/1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海南罗衡机电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北京德稻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海口金海岸罗顿国际旅业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海口黄金海岸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海南大宇实业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 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57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51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513元。

4)其他 A 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057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人民大道68号北12

联系部门:公司董秘办

联系电话:0898-66258868-801

 

特此公告。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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