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9   证券简称:ST罗顿     公告编号:2020-081号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2月2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 178 号C座 27 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8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02,454,252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23.3375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雪南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4人,其中独立董事李正全先生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董事陈芳女士、高松先生、刘飞先生、独立董事牟双双女士因工作关系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职工监事侯跃武先生因工作关系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唐健俊先生出席会议;总经理杨柳女士、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颜廷超先生、副总经理蒋伟锋先生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事2020年度考核与薪酬分配方案 

1.0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2020年度考核与薪酬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99,928,151

97.5344

1,156,301

1.1286

1,369,800

1.3370

 

1.0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度考核与薪酬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100,011,251

97.6155

1,073,201

1.0474

1,369,800

1.3371

 

 

2、 议案名称:关于拟修改《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101,197,452

98.7733

637,000

0.6217

619,800

0.6050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监事2020年度考核与薪酬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99,928,151

97.5344

1,156,301

1.1286

1,369,800

1.3370

 

 

4、 议案名称:关于拟授权董事会出售酒店公司股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101,279,152

98.8530

434,700

0.4242

740,400

0.7228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01

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2020年度考核与薪酬分配方案

12,128,151

82.7619

1,156,301

7.8905

1,369,800

9.3476

1.02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度考核与薪酬分配方案

12,211,251

83.3290

1,073,201

7.3234

1,369,800

9.3476

2

关于拟授权董事会出售酒店公司股权的议案

13,479,152

91.9811

434,700

2.9663

740,400

5.0526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 1涉及逐项表决,每项子议案均进行逐项表决并通过。

议案4为特别决议, 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马奔霄、曾海轩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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