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9      证券简称:*ST罗顿     公告编号:临2018-047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5月15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三里河路1号西苑饭店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88,189,438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20.0881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由高松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6人,李维董事和余前董事因工作关系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林丽娟女士出席会议;韦胜杭副总经理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 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87,802,438

99.5611

387,000

0.4389

0

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 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87,802,438

99.5611

314,700

0.3568

72,300

0.0821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 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87,809,438

99.5691

380,000

0.4309

0

0.0000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 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87,802,438

99.5611

387,000

0.4389

0

0.0000

 

 

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 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87,809,438

99.5691

380,000

0.4309

0

0.0000

 

 

6、  议案名称:关于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支付其2017年度报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 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87,881,738

99.6510

307,700

0.3490

0

0.0000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5

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7,000

1.8087

380,000

98.1913

0

0.0000

6

关于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支付其2017年度报酬的议案

79,300

20.4909

307,700

79.5091

0

0.0000

 

 

注:公司独立董事郭静萍女士代表全体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作了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琥、宋沁忆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罗顿发展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5

上一篇关于变更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及聘请联合主承销商的公告2018-044
下一篇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定期报告

公司季报及年度报告

——